(一)時間起算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二)時效
1、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受理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過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時限
1、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